合同未履行收到违约金,相关进项税额还能抵扣吗?
2026年第25号公告明确,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相关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适用前应先核实合同是否履行、是否已经发生应税交易。
适用范围:全国增值税纳税人,重点涉及需要判断进项税额抵扣的一般纳税人;厦门企业适用全国统一规定。
政策或事件期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该公告执行。
查看官方依据与发布日期 ↓新规明确的是进项抵扣边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明确:纳税人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条规定解决的是相关进项税额是否因该类收入而被排除抵扣的问题,不能简单转述为“所有违约金都不用缴增值税”或“收到违约金都可以直接抵扣”。款项名称并不是唯一判断依据,仍要回到合同履行和实际交易情况。
适用前先核对两个事实
公告设置了两个同时存在的条件:合同未履行,并且没有发生应税交易。如果已经交付部分货物、完成部分服务,或者款项与已经发生的交易直接相关,就不宜仅凭合同写着“违约金”套用上述口径,应将已履行与未履行部分分别梳理。
- 合同约定的交易是否全部未履行,还是已经部分履行。
- 是否已经发生货物交付、服务完成、无形资产转让或其他应税交易事实。
- 拟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哪些采购、费用和经营活动相关,凭证是否合规。
企业可以怎样整理资料
以下是君会发建议的内部整理方法,不是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申报材料清单。企业可先保存合同、解除或违约通知、收付款记录及能够说明履行状态的往来资料,再把相关进项凭证与实际用途对应起来。账务摘要也应写清款项形成原因,避免只记“其他收入”而无法还原业务事实。
如一笔款项同时涉及已履行交易、损失补偿和未履行部分,建议先拆分事实和金额,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或受托财税人员说明。本文仅作政策信息整理,不替代对具体合同和申报事项的判断。
官方来源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来源发布:2026-08-27
本文为依据公开资料整理的普及性信息,不构成针对特定企业的税务、法律或投资意见。政策适用取决于业务事实、所属期间及主管机关口径;办理前请核对现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