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销售如何开票?9月起注意发票“金额”栏
本站发布: · 内容核阅:2026-09-14
2026年9月1日起,企业发生应税交易并给予折扣,价款与折扣额需要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才能按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销售额。
适用范围:全国范围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并采用折扣销售方式的纳税人,厦门企业同样适用;采购方也可据此完善收票复核。
政策或事件期间: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经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查看官方依据与发布日期 ↓哪些企业需要关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企业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应税交易时,如果合同或促销安排中存在折扣,应在开票环节重点核对价款和折扣额的填写位置。该公告为全国性规定,厦门企业同样适用。
核心不是有没有折扣,而是折扣写在哪里
公告明确: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销售额;如果没有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则应以未扣除折扣的不含税价款作为销售额,折扣额不得扣减。仅在备注栏写“优惠”“返利”或折扣说明,不能替代上述要求。
原国税函〔2010〕56号自2026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但新公告已在增值税法配套口径下重新明确这项规则。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已经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也按新公告办理。
开票前可以做的四项检查
以下属于企业内部管理建议,并非公告额外增加的法定义务。
- 让合同、订单或促销方案能够对应原价、折扣额、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原因。
- 开票前确认价款和折扣额能否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体现,不要只依赖备注说明。
- 核对业务系统、开票系统、收入台账和收款金额,避免四套数据口径不一致。
- 采购方收票时同步检查折扣展示方式,发现票面与合同不一致应及时与销售方确认。
已经开错的发票怎么处理
不要直接修改留存数据,也不要仅补写一份内部说明后继续申报。企业应先核对交易时间、原发票状态、申报状态和折扣依据,再依据现行发票红冲及重新开具流程处理;涉及跨期申报或金额较大时,建议结合电子税务局规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官方来源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来源发布:2026-08-2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 来源发布:2010-02-08
本文为依据公开资料整理的普及性信息,不构成针对特定企业的税务、法律或投资意见。政策适用取决于业务事实、所属期间及主管机关口径;办理前请核对现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