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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征求会计准则解释21号、22号意见:厦门企业现阶段先做三项准备

财政部近期就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1号、22号征求意见,涉及公积金弥补亏损、合并报表、租赁负债利息、现金流量表、权益法等事项。两份文件目前都属于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企业不宜据此直接改变现行账务处理。

适用范围: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且涉及相关业务的企业;厦门中小企业如存在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报表、租赁、融资或大宗商品交易,应结合自身业务关注。

政策或事件期间:两份文件目前均为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日为2026年10月11日。解释21号草案第一至第三项拟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至第八项拟与新列报准则同步执行;解释22号草案第一项拟自202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项拟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最终以正式发布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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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征求意见稿,核心变化看什么

财政部会计司近期发布两份征求意见函,意见反馈截止日均为2026年10月11日。解释21号草案涉及公积金弥补亏损、合并报表中的专项储备、大宗商品交易存货计量、特定投资主体对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的计量选择、租赁负债利息列报、现金流量表、管理层业绩指标和每股收益等事项。解释22号草案重点涉及权益法适用条件,以及权益法下廉价购买利得的列报和披露。

两份文件目前都是征求意见稿,不是已经生效的正式准则解释。企业不能只看到草案内容,就直接据此调整会计政策或申报口径。

对厦门企业更实用的三项准备

如果企业存在相关业务,可以先做影响识别,而不是急着改账。以下是根据草案内容整理的内部准备方向,不是统一行政申报清单,也不替企业判断具体会计处理。

  • 梳理长期股权投资、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董事席位及重大影响判断依据,留存持股比例、章程、董事会资料和经营决策参与记录。
  • 检查合并报表、租赁负债、现金流量表及附注目前的列报和披露逻辑,标记可能需要比较数据或追溯调整的项目。
  • 建立准则跟踪台账,记录正式文件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和适用范围;在最终规则发布前,继续按现行有效准则处理。

生效时间不要混淆

按目前草案,解释21号第一至第三项拟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至第八项拟与新列报准则同步执行;解释22号第一项拟自202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项拟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里的时间属于草案安排,正式生效时间和最终条文应以财政部后续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给财务负责人的提醒

涉及重大投资、合并报表、融资租赁或特殊行业交易的企业,可以把相关合同、投资协议、董事会资料、报表附注和历史调整记录提前整理。若草案最终发布,资料准备会更有利于评估新旧衔接;在正式规则出台前,不建议仅凭网络解读改变账务处理。本文是财政部公开征求意见文件的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企业的会计意见。

官方来源

  1. 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1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政部办公厅、财政部会计司 · 来源发布:2026-09-16
  2.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1号(征求意见稿)财政部会计司 · 来源发布:2026-09-16
  3. 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2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政部办公厅、财政部会计司 · 来源发布:2026-09-17
  4.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2号(征求意见稿)财政部会计司 · 来源发布:2026-09-17

本文为依据公开资料整理的普及性信息,不构成针对特定企业的税务、法律或投资意见。政策适用取决于业务事实、所属期间及主管机关口径;办理前请核对现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