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财政补贴,对应进项税能否抵扣?关键看是否与销售直接挂钩
自2026年9月起,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非应税交易,但企业仍需核对补贴依据、与销售收入或数量的关联方式,以及购进项目的一般抵扣条件。
适用范围:全国取得财政补贴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纳税人,厦门企业同样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不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
政策或事件期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也按该公告处理。
查看官方依据与发布日期 ↓先看补贴是否满足两个条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明确,纳税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并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判断时不能只看会计科目写了“政府补助”或“财政补贴”。企业应同时确认补贴有明确政策依据,并核对资金计算方式、拨付条件是否与具体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直接关联。只满足其中一项,不能直接套用上述结论。
允许按规定抵扣,不等于所有进项都自动抵扣
公告使用的是“可以按规定抵扣”。因此,相关购进项目仍要符合增值税的一般抵扣条件,例如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实际用途能够说明,且不存在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等其他不得抵扣情形。若同一项购进同时服务于多类业务,还应结合实际用途和现行规则判断是否需要划分。
如果补贴金额按销售额比例、产品销售数量等指标直接计算,本条关于“不直接挂钩财政补贴”的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此时应先分析补贴与具体应税交易的关系,再确定增值税处理,不宜仅凭资金来源作结论。
企业可以准备的核对资料
以下是君会发整理业务事实时的建议,不是主管机关统一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资料应保留原始版本,避免事后为了符合条件而修改补贴用途或计算说明。
- 补贴政策原文、申报通知、批复文件和到账凭证。
- 补贴金额的计算公式,以及是否与销售收入、数量或价格直接关联的说明。
- 使用补贴资金形成的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和验收资料。
- 对应购进项目的实际用途、进项凭证确认和增值税申报记录。
处理历史事项要注意适用期间
该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但明确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经发生、尚未处理的事项也按新规定执行。已经申报或已作进项转出的历史事项是否需要调整,应结合当期凭证、实际用途和申报状态判断,必要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再办理。
官方来源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来源发布:2026-08-27
本文为依据公开资料整理的普及性信息,不构成针对特定企业的税务、法律或投资意见。政策适用取决于业务事实、所属期间及主管机关口径;办理前请核对现行规定。
